1. 1月1日,《区域全面经济伙伴关系协定》(RCEP)正式生效,文莱、柬埔寨、老挝、新加坡、泰国、越南等6个东盟成员国和中国、日本、新西兰、澳大利亚等4个非东盟成员国正式开始实施协定。
(商务部)
2. 1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柬埔寨王国政府自由贸易协定》(简称《协定》)正式生效实施。根据《协定》安排,双方货物贸易零关税产品税目比例均将达到90%以上,双方还将加强在服务贸易、投资、“一带一路”倡议、电子商务、经济技术等领域合作。
(商务部)
3. 1月17-21日,《能源宪章条约》现代化第十轮谈判举行。本轮谈判中,各方对于以下议题进行了商讨:(1)投资保护,包括“投资”定义、“公平公正待遇”定义、间接征收定义、拒绝授惠、最惠国待遇条款、管制权和保护伞条款;(2)“能源领域经济活动”的定义;(3)运输,包括“运输”的定义、基础设施领域的准入、关税定价的定义和原则。据悉,下一轮谈判将于3月举行。
(European Commission、ECT)
4. 1月18日,立陶宛最高法院作出判决,由于正在ICSID进行仲裁的Veolia et al. v. Lithuania (ICSID Case No. ARB/16/3) 一案属于欧盟内部投资争议,因此不影响当事人就同一事实在立陶宛法院提起诉讼。因此,立陶宛最高法院将该案发回维尔纽斯地区法院重新判决。2016年,Veolia公司及其子公司在ICSID对立陶宛提起投资仲裁,主张立陶宛政府对其投资(根据供热租赁合同为十几个立陶宛城市供热)作出的行为违反了《法国-立陶宛双边投资条约》的规定。2017年,立陶宛政府在仲裁中提出反诉,主张租赁合同是Veolia等公司通过非法手段签署的,Veolia等公司作为公共服务提供商滥用职权,并据此索赔1.3亿欧元(后升至2.4亿欧元)。由于2018年欧洲法院Achmea案判决的影响,以及随后欧盟成员国于2020年签署了《多边终止条约》,立陶宛决定在当地法院就其在仲裁中的反诉主张提起诉讼。于是,立陶宛能源部在维尔纽斯地区法院向Veolia公司及其子公司索赔2.4亿欧元。2020年8月,维尔纽斯地区法院作出判决,认定由于ICSID仲裁仍在进行中,立陶宛能源部目前的诉讼请求不可受理。但是,2021年3月该判决被上诉法院推翻,随后当事人上诉至立陶宛最高法院。在其判决中,立陶宛最高法院认为,ICSID仲裁程序并不阻碍能源部提起诉讼主张,根据欧洲法院就欧盟内部投资争议作出的判例(尤其是Achmea案,PL Holdings案和Komstroy案)。法院认为,在立陶宛于2004年加入欧盟后,其投资条约中的投资者-国家间争端解决条款就已失效;法庭还认为,《多边终止条约》的签署旨在执行欧洲法院的Achmea案判决,因此在本案诉至最高法院时,《多边终止条约》是否对立陶宛和法国生效是无关紧要的。但是,立陶宛最高法院并未对欧洲内部投资争议下ICSID仲裁与其他形式仲裁的区别作出认定。
(IA Reporter)
5. 1月19日,UNCTAD发布第40期《投资趋势观察》(Investment Trends Monitor),其主要内容包括:(1)2021年全球外国直接投资(FDI)回升77%,总量超过新冠肺炎疫情前水平;(2)发达国家FDI回升最为强劲,总量超过2020年最低水平时期三倍;(3)发展中国家FDI增长了约30%,其中东亚和东南亚地区继续领跑;(4)2021年增长的FDI四分之三来自发达国家,发展中国家和最不发达国家增幅相对平缓;(5)长期利好的金融形势、经济复苏刺激计划以及海外投资计划使得投资者对基础设施领域的投资抱有充分信心,但是对生产制造和全球产业链的投资仍信心不足;(6)生产制造业的“绿地项目”仍十分脆弱。有关第40期《投资趋势观察》的详细内容,参见https://unctad.org/system/files/official-document/diaeiainf2021d3_en.pdf。
(UNCTAD)
6. 1月20日,ICSID正式将修订后的仲裁规则提交ICSID行政委员会,以待投票通过。这也标志着长达五年之久的ICSID规则修订程序告一段落。根据规定,修订后的《ICSID仲裁规则》、《ICSID和解规则》、《ICSID行政和财务规章》以及《ICSID公约机构规则》需ICSID行政委员会三分之二以上票数通过;修订后的《ICSID附加便利规则》、调查规则和调解规则则需要已投票数的半数以上通过。另外,ICSID成员国预计将于2022年3月21日对修订后的规则进行投票。如果通过,修订后的规则将于2022年7月1日生效。
(ICSID)
7. 1月21日,华为公司正式提起针对瑞典政府5G禁令的投资条约仲裁。目前,该案已于ICSID登记注册,案号ICSID Case No. ARB/22/2。2020年12月31日,华为向瑞典政府发出“争议通知”,认为瑞典政府禁止华为参与瑞典5G网络铺设的决定,违反了1982年《中国-瑞典双边投资条约》,华为要求与瑞典的国家代表进行谈判,并表示如果谈判失败,可能会根据中瑞BIT诉诸仲裁。在5G网络建设问题上,华为公司与捷克、罗马尼亚、澳大利亚、加拿大和新西兰等多国政府存在类似的争议,但是该案是华为首次将其提起投资仲裁的意图付诸实施。此外,该案也是瑞典政府首次成为根据条约提起的投资仲裁案件的被告。有关Huawei Technologies Co., Ltd. v. Kingdom of Sweden (ICSID Case No. ARB/22/2) 一案的详细分析,参见重磅 | 华为正式提起针对瑞典政府5G禁令的投资条约仲裁,潜在关涉多方意义重大。
(IA Reporter)
8. 1月25日,据报道,中国投资者中山富成实业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山公司”)诉尼日利亚政府的投资仲裁案已于2021年3月26日作出最终裁决,仲裁庭判令尼日利亚向投资者支付5560万美元,以及75000美元的精神损害赔偿金。2018年8月30日,中山公司就其奥贡广东自由贸易区的有关投资权益的损失,根据中尼双边投资协定(BIT)第9条提起仲裁。有关本案的详细分析,参见一纸裁决书,满行辛酸泪!中非投资仲裁第一裁决评介、中资企业在针对尼日利亚的投资仲裁案中取得胜诉。
(IA Reporter)
9. 1月25日,中国和厄瓜多尔经贸混委会第十四次会议召开,双方就推动自贸合作、促进贸易和投资、加强经贸领域机制建设等方面交换意见。本次会议达成务实成果,双方签署《中厄关于建立投资和经济合作工作组的谅解备忘录》;一致同意推动投资、贸易、检验检疫等领域磋商交流和重点项目务实合作;积极探讨数字经济、绿色发展领域投资合作;推进贸易投资便利化,深化电子商务合作,不断开拓合作新空间。
(商务部)
10. 1月27日,UNCTAD发布《投资政策观察》(Investment Policy Monitor)特辑《投资便利化:实地进展》(Investment Facilitation: Progress on the Ground),其主要内容包括:(1)在各国以可持续发展为目标而吸引外国和本国融资的背景下,投资便利化的重要性正与日俱增。UNCTAD观察显示,目前在日内瓦进行的投资便利化协定谈判已经取得了实地进展。(2)投资便利化协定谈判的进展集中在信息提供、规制透明和通过数字信息门户和数字单一窗口为投资者精简行政程序。这些措施是所有投资便利化措施中最有效的,其覆盖范围和质量在过去五年间均有所增长。从2016年起,建立数字信息门户的国家从130个增长到169个,建立数字单一窗口的国家从29个增加至75个。(3)发展中国家在投资便利化领域也正迎头赶上。建立数字信息门户和单一窗口的发展中国家数量猛增。尽管在平均数量上发展中国家仍处于较低水平,但是一些国家在技术援助下已经取得了领先水平。(4)UNCTAD的数据显示,大多数国家——包括未加入投资便利化协定谈判的国家——承认,在恢复生产制造业的跨境投资、在可持续发展和基础设施建设领域为投资吸收预期的全球动力、在全球税务改革导致财政刺激范围缩小的背景下保持竞争力,投资便利化均具有重要的作用。有关《投资便利化:实地进展》的详细内容,参见https://unctad.org/system/files/official-document/diaepcbinf2022d1_en.pdf。
(UNCTA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