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作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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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投资条约与仲裁月报 | 2020年第5期(总第68期)

日期:2020-06-02 点击数: 来源:

1. 5月1日,ICSID和UNCITRAL共同发布一份《投资者-国家间争端解决裁审员行为准则》(《行为准则》)草案。该《行为准则》草案是在UNCITRAL第三工作组(ISDS改革)的工作和正在进行的《ICSID仲裁规则》修订工作的基础上制定的。其对投资条约、可适用ISDS的仲裁规则和国际法庭中的行为准则标准进行了比较考察,为诸如独立性和中立性、诚信、公平、高效、文明的审理程序的义务等问题规定了可适用的准则和详细的条款。有关《投资者-国家间争端解决裁审员行为准则》草案的详细内容,参见https://icsid.worldbank.org/en/Documents/Draft_Code_Conduct_Adjudicators_ISDS.pdf

(ICSID)


2. 5月4日,UNCTAD发布新一期《投资政策观察:应对COVID-19疫情的投资政策》(Investment Policy Responses to the COVID-19 Pandemic),对近期国家和国际层面就应对新冠肺炎疫情制定的投资政策措施进行了梳理。各国为应对新冠肺炎疫情正在实施各种各样的投资政策,包括便利和保留投资、为投资提供激励、为受疫情影响的公司提供财政支持、支持供应链中的中小企业、对外国投资审查以保护国家安全和公共健康,等等。据预计,本次新冠肺炎危机将造成2020-2021年的全球外国直接投资流量大幅下滑40%。有关UNCTAD《投资政策观察:应对COVID-19疫情的投资政策》的详细内容,参见https://unctad.org/en/PublicationsLibrary/diaepcbinf2020d3_en.pdf

(UNCTAD)


3. 5月5日,亚太经合组织(APEC)成员经济体贸易部长联合发表《关于应对新冠肺炎疫情特别声明》(《声明》)。《声明》强调在当前阶段保持各层面密切配合,加强抗疫合作的高度重要性,并关心支持受疫情影响的发展中经济体;呼吁保持市场开放,努力实现自由、公平、非歧视、透明、可预期、稳定的贸易投资环境,确保疫情期间贸易投资畅通;要求努力保障药品、医疗物资、农产品和食品等抗疫急需的关键商品和服务跨境流动,取消不必要的贸易壁垒,最大程度降低疫情对全球供应链的影响;承诺将坚定不移地努力减少疫情对卫生健康和经济发展的影响,努力推动亚太区域经济迅速复苏,并保持稳定增长。

(商务部)


4. 5月5日,23个欧盟成员国签署了《终止欧盟成员国间双边投资条约协议》(Agreement for the Termination of Bilateral Investment Treaties Between the Member States of the European Union,《终止协议》),约定将终止所有欧盟内部的双边投资协定。该协议是2019年11月发布的协议草案的翻版。欧盟发布的一份文件称,《终止协议》“执行了2018年3月欧洲法院作出的Achmea案的判决,在Achmea案中欧洲法院认定欧盟内部双边投资条约中的投资者-国家间仲裁条款与欧洲条约相矛盾”。目前,除奥地利、爱尔兰、芬兰和瑞典外,欧盟大多数成员国都决定签署《终止协议》。

(IA Reporter)


5. 5月14日,二十国集团(G20)举行第二次贸易部长应对新冠肺炎特别视频会议。会议认为,应继续深入落实G20领导人应对新冠肺炎特别峰会共识,积极开展经贸政策协调与务实合作,维护多边贸易体制,保持市场开放,增强全球供应链韧性,支持发展中和最不发达国家,推动国际贸易投资重回正轨。本次会议由主席国沙特主持召开,通过部长声明,并批准《G20应对新冠肺炎、支持全球贸易投资集体行动》。

(商务部)


6. 5月14日,欧委会就芬兰、英国拒绝终止其欧盟内部双边投资条约发起侵权诉讼。2019年1月,22个欧盟成员国共同发布声明,承诺将终止其欧盟内部双边投资条约,并通知投资仲裁庭关于Achmea案判决对欧盟内部双边投资条约下提起的投资仲裁案件或根据《能源宪章条约》欧盟内部投资者提起的投资仲裁案件所产生的法律后果。在同时发布的另外两个声明中,芬兰、卢森堡、马耳他、斯洛文尼亚、瑞典和匈牙利等少数国家同意终止其欧盟内部双边投资条约,但认为2018年3月的Achmea案判决并不适用于根据《能源宪章条约》提起的欧盟内部投资仲裁。2020年5月,23个欧盟成员国又签署了《终止欧盟成员国间双边投资条约协议》(《终止协议》),一致同意终止其所有正在生效的欧盟内部双边投资条约以及双边投资条约的“落日条款”。值得注意的是,奥地利、爱尔兰、芬兰和瑞典并没有签署《终止协议》,英国也拒绝签署该协议。尽管英国已经脱欧,但是在2020年12月31日前的过渡期内英国仍受欧盟法的约束。据此,欧盟发布了一份解释文件,声明其将对芬兰和英国提起侵权诉讼。欧委会解释道,欧盟内部双边投资条约“对欧盟不同国家的投资者区别对待”,因此违反了欧盟法。欧委会“敦促”芬兰和英国“在其法律秩序中移除欧盟内部双边投资条约”;如果在四个月内没有收到来自芬兰和英国的“满意答复”,欧委会可能“决定提出合理的意见”。欧委会没有对爱尔兰提起侵权诉讼,可能是由于爱尔兰目前并没有任何欧盟内部双边投资条约;暂时没有对奥地利和瑞典提起侵权诉讼,可能是由于这两个国家将通过双边形式终止各自欧盟内部双边投资条约,而非签署多边《终止协议》的方式。

(IA Reporter)


7. 5月17日,据IA Reporter报道,又一起针对中国政府提起的国际投资仲裁案件Jason Yu Song (United Kingdom) v.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浮出水面。该案是继Hela Schwarz v. China (ICSID Case No. ARB/17/19)、Ansung Housing v. China (ICSID Case No. ARB/14/25)和Ekran v. China (ICSID Case No. ARB/11/15)之后第四起针对中国政府提起的国际投资仲裁案件。目前已知本案是于2019年提起的,授权PCA进行管理,且仲裁庭已经组成。但是,尚不清楚投资者是否是根据中国-英国双边投资条约提起的仲裁(该条约的投资争端解决条款比典型的双边投资条约更为狭窄)。

(IA Reporter)


8. 5月25日,欧委会就《综合经济与贸易协定》(CETA)中争端解决机制的若干问题发表一组决定,以表明其立场。在其决定中,欧委会支持了最近由CETA和CETA服务与投资委员会作出的两份决定草案。这两份决定草案:(1)就CETA上诉法庭的运作作出详细说明;CETA投资章节下的“严重问题”将可以由上诉法庭全体法官共同审理。(2)列举了联合解释的采用程序;缔约国可以寻求共同解释。(3)包含一份关于调解员和裁判员的行为准则;CETA法庭的前成员禁止在之后的CETA争端中担任代理人。(4)提出某些调解规则;服务与投资委员会将采纳调解规则。这些决定草案目前正等待联合委员会和服务与投资委员会的正式采纳,并在CETA得到欧盟成员国批准后与CETA投资章节共同生效。

(IA Reporter)


9. 5月25-29日,中欧双方举行了第29轮投资协定谈判。本轮谈判中,双方围绕文本和清单展开谈判,取得积极进展。

(商务部)


10. 5月27日,欧委会发布欧盟关于《能源宪章条约》(ECT)现代化的建议文本。ECT的投资保护条款自20世纪90年代签署以来就没有进行过更新。相较于欧盟投资政策的改革措施中的新标准而言,ECT这些条款已经过时。欧盟关于ECT现代化的建议文本主要有以下三个目标:(1)使ECT的投资保护条款与欧盟及其成员国最近签署的条约中的投资保护条款相一致;(2)确保ECT更好的反应气候变化和清洁能源过渡目标,并促进低碳、电子化和以消费为中心的能源系统的转变,以此促进《巴黎气候协定》目标的实现和欧盟低碳化的目标。(3)对ECT的投资者-国家间争端解决机制进行改革,以保持与欧盟在UNCITRAL正在进行的多变改革中的努力相一致。需要注意的是,欧盟在其文本建议中提交的ECT修正案并不影响欧委会在2018年7月19日“保护欧盟内部投资对话”中表达的观点,即ECT的投资者-国家间仲裁机制并不适用于一个欧盟成员国在另一个成员国进行投资产生的争议。目前,欧盟成员国除意大利(2016年退出)外均为ECT的成员国。

(European Commission)


编译:冯韵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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