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1. 1月1日,《新西兰和新加坡关于建立更紧密经济关系升级协定》在由两国批准后正式实施。该协定是新加坡第一个、新西兰第二个正式生效的双边自由贸易协定。升级后的协定纳入了更现代的贸易议题,包括电子商务和监管合作章节,并提升了贸易规则的条款,以保持与新加坡和新西兰目前所签署的自由贸易协定相一致。
(Bilaterals.org)
02. 1月13日,据IA Reporter报道,日前,美国纽约南区法院对中国投资者China Heilongjiang, Beijing Shougang Mining and other申请撤销仲裁裁决一案作出判决,驳回中国投资者提出的撤销China Heilongjiang, Beijing Shougang Mining and other v. Mongolia一案仲裁裁决的请求,批准蒙古关于确认该仲裁裁决的反请求。2017年7月,China Heilongjiang, Beijing Shougang Mining and other在China Heilongjiang, Beijing Shougang Mining and other v. Mongolia一案中被仲裁庭以无管辖权为由驳回仲裁请求,其理由是《中国-蒙古双边投资条约》中的争端解决条款将提起仲裁的范围限制在“涉及征收补偿款额的争议”。中国投资者随后于2017年9月向美国纽约南区法院申请撤销该仲裁裁决。美国纽约南区法院认为,投资者提起仲裁的行为表明,其已经决定将争议的“可仲裁性”问题提交仲裁庭而非法院决定,并且当事人在仲裁程序中就管辖权也进行了充分的讨论,因此仲裁庭对于“可仲裁性”问题作出的决定并未超出权限。因此,根据美国法院对撤销仲裁裁决的审查标准,法庭对于裁决中管辖权部分进行了尊重审查,并随后得出结论认为仲裁庭对管辖权的分析“毫无疑问符合这种尊重审查的标准”,因此确认了该裁决。据悉,目前中国投资者已就美国纽约南区法院作出的这一判决提起上诉。
(IA Reporter)
03. 1月15-17日,欧盟与五个东非和南非国家(科摩罗、马达加斯加、毛里求斯、塞舌尔和津巴布韦,以下简称ESA-5)就当前已经生效实施的经济伙伴协定进行第一轮升级谈判。考虑到ESA-5的经济实力,本轮谈判仅对于原产地规则、贸易技术壁垒、关税和贸易便利化、卫生和植物检疫措施以及农产品五个议题进行讨论。在除原产地规则之外的四个议题上,谈判各方达成了一个包括部分条款的基础性联合工作文件;在原产地规则上尽管分歧较大,但各方也达成一致,将在下一轮谈判中对该议题进行实质性的商讨。有关欧盟和ESA-5经济伙伴协定第一轮升级谈判的详细内容,参见https://trade.ec.europa.eu/doclib/docs/2020/february/tradoc_158612.pdf。
(European Commission)
04. 1月16日,美国国会正式通过《美国-墨西哥-加拿大协定》(USMCA);随后1月29日,特朗普正式签署USMCA。这标志着长达两年的USMCA谈判正式结束,此后USMCA将取代生效达二十五年之久的《北美自由贸易协定》。
(Bilaterals.org 、USTR)
05. 1月16-19日,第26轮《中国-欧盟双边投资协定谈判》在布鲁塞尔举行。本轮谈判中,双方继续对于投资自由化和公平竞争环境相关的规则进行商讨,尤其着重于国有企业相关条款。此外,双方在可持续发展尤其是气候议题上进一步达成一致,并对于劳工条款以及消除该领域分歧的相关机制进一步交换意见。双方商定第27轮谈判将于3月4-6日在北京举行。有关第26轮《中国-欧盟双边投资协定》谈判的详细内容,参见https://trade.ec.europa.eu/doclib/docs/2020/january/tradoc_158597.pdf。
(商务部、European Commission)
06. 1月17日,《澳大利亚-香港自由贸易协定》正式生效,该协定将进一步强化澳大利亚和香港的贸易和投资关系。2018年-2019年,香港是澳大利亚第十大商品出口地和第七大服务出口市场,新的贸易协定将惠及澳大利亚的一系列产业领域,包括金融和专业服务业、食品和饮料业、教育业、电子商务业等。
(Bilaterals.org)
07. 1月20日,UNCTAD发布新一期《全球投资趋势监测报告》,其主要内容包括:(1)2019年的全球外国直接投资(FDI)与2018年(1.41万亿美元)基本持平,为1.39万亿美元,其背景是宏观经济发展薄弱和投资政策不稳定,以及贸易冲突的持续。(2)在去除一次性交易和公司内部资金流造成的波动后,2019年潜在FDI增长5%,与UNCTAD《2019年世界投资报告》的预测相一致。(3)流入发达国家的FDI约为0.643万亿美元,较上年度下降6%,仍处在一个历史低位。其中,流入欧盟的FDI约为0.305万亿美元,下降了15%;流入美国的FDI较为稳定,为0.251万亿美元。(4)2019年流入发展中国家的FDI较为稳定,约为0.695万亿美元。其中,流入拉丁美洲和加勒比海地区的FDI增长16%;流入非洲的FDI增长3%;流入亚洲的FDI尽管下降了6%,但是仍占据2019全球FDI总量的三分之一;流入转型经济体的FDI增长三分之二,约为0.057万亿美元。(5)UNCTAD预测,在全球经济进一步温和增长的背景下,2020年全球FDI也将略有增长。有关UNCTAD新一期《全球投资趋势监测报告》的详细内容,参见https://unctad.org/en/PublicationsLibrary/diaeiainf2020d1_en.pdf。
(UNCTAD)
08. 1月20-21日,《中国-柬埔寨自贸协定》第一轮谈判在京举行。在两天的会议中,双方就货物贸易、原产地规则、海关程序和贸易便利化、技术性贸易壁垒、卫生与植物卫生措施、投资合作、服务贸易、透明度、经济技术合作、“一带一路”倡议合作、电子商务及相关法律事宜等展开了实质性谈判。
(商务部)
09. 1月21日,ICSID仲裁庭就Watkins Holdings et al. v. Spain一案做出裁决,仲裁庭以多数意见判决西班牙败诉并赔偿投资者约7700万欧元的补偿并利息,以及部分法律费用和支出。仲裁庭认为,西班牙的再生能源激励计划2013/2014修正案破坏了投资者的合理期待,缺乏透明度、不均衡且不合理,违反了其在《能源宪章条约》下的义务,因此造成了投资者在西班牙风力发电厂的投资损失。此外,本案中西班牙基于欧盟内部投资争议提出了以下管辖权异议:(1)申请人的母国为荷兰,荷兰与西班牙同属欧盟,因此申请人不属于《能源宪章条约》第26条规定的来自“另一缔约国”、在一个缔约国的“区域内”做出投资的投资者,本案不能适用《能源宪章条约》;(2)本案中欧盟法应具有优先适用的等级效力;(3)《能源宪章条约》中暗存“断开条款”(disconnection clause),因此其不适用于欧盟内部的投资争议。仲裁庭一致驳回了以上三个主张,认为本案属于适用《能源宪章条约》的投资争议案件,因此对本案具有管辖权。
(IA Reporter)
10. 1月25日,印度和巴西正式签署《印度-巴西投资合作和便利化协定》。该协定是在印度新的投资条约范本基础上谈判并签署的首个投资协定。2015年12月,印度政府批准了一个新的投资条约范本,并决定在此范本基础上重新进行投资条约谈判,以阻止外国公司根据印度此前所签署的投资协定提起国际仲裁、挑战印度司法体系秩序。新的投资条约范本规定了一个新的投资者-国家间争端解决机制,即投资者在提起国际仲裁前应当用尽当地救济。随后,印度废止了与58个国家的双边投资协定——这些协定都是根据印度1993年投资条约范本所签署的,而国际投资仲裁庭曾对其中部分条约做出宽泛和模糊的解释,这也是促使印度制定新的投资条约范本的主要原因。
(Bilaterals.org)