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1. 10月2日,欧盟启动与五个东部和南部非洲共同市场国家(科摩罗、马达加斯加、毛里求斯、塞舌尔和津巴布韦)的新贸易协定谈判。欧盟与这五个国家的经济合作伙伴协定已于2012年生效,但并未包括货物贸易,而新的协定将覆盖与贸易有关的领域,包括服务、投资、贸易技术壁垒、知识产权和贸易与可持续发展等。
(Bilaterals.org)
02. 10月7日,美国与日本签署两份小规模贸易协定,即《美国-日本贸易协定》和《美国-日本数字贸易协定》。其中,《美国-日本贸易协定》将大规模削减美国出口至日本的农产品关税约72亿美元,但是避开了诸如汽车关税等争议较大的议题;而《美国-日本数字贸易协定》对减少数字产品的贸易壁垒和关税作出了规定,诸如数字媒体和软件等。有关《美国-日本贸易协定》的详细内容,参见https://ustr.gov/sites/default/files/files/agreements/japan/Trade_Agreement_between_the_United_States_and_Japan.pdf,有关《美国-日本数字贸易协定》的详细内容,参见https://ustr.gov/sites/default/files/files/agreements/japan/Agreement_between_the_United_States_and_Japan_concerning_Digital_Trade.pdf。
(Bilaterals.org)
03. 10月11日,ICSID仲裁庭就Standard Chartered Band (Ltd.) Hong Kong v. Tanzania一案作出裁决,认定坦桑尼亚政府违反了1995年7月授予原告权利的《执行协议》,判决其向香港渣打银行支付1.85亿美元的损害赔偿。2015 年,香港渣打银行以坦桑尼亚独立电力有限公司(IPTL)和坦桑尼亚政府签署的若干合同下权利受让人的身份,就IPTL于20世纪90年代实施的一个地方电力工程项目提起ICSID仲裁。仲裁庭认为,根据《执行协议》IPTL向香港渣打银行的权利转让是合法的,因此渣打银行是适格申请人;由于IPTL将权利转让给申请人,因此本项目属于一项外国投资。据此,仲裁庭认定本案属于一项由投资产生的法律争议,根据《ICSID公约》第25条仲裁庭对本案具有管辖权。在案件实体部分,仲裁庭认为,坦桑尼亚政府直接或间接的对申请人的投资进行了征收(即将对IPTL的控制权移交一个地方公司PAP),并且在对IPTL歧视的同时支持PAP公司,这些行为违反了《执行协议》第16条的规定;此外,坦桑尼亚政府没有向拖欠TANESCO的资金提供付款担保,违反了《执行协议》第15条的规定。基于上述事实,仲裁庭认定申请人有权单方终止《执行协议》,并且其终止《执行协议》的程序严格遵循了《执行协议》的规定。仲裁庭最终判定,坦桑尼亚政府支付香港渣打银行约1.85亿美元的赔偿,并付利息。有关Standard Chartered Band (Ltd.) Hong Kong v. Tanzania一案裁决的详细内容,参见http://icsidfiles.worldbank.org/icsid/ICSIDBLOBS/OnlineAwards/C4926/DS12957_En.pdf。
(IA Reporter)
04. 10月11日,欧委会向欧洲理事会提交了四份关于《欧盟-加拿大自由贸易协定》(CETA)中投资法庭制度(ICS)的建议。CETA中的ICS已经基本建立,但由于成员国尚未全部批准(目前仅有13个成员国批准),因此并未实施。2016年10月,欧盟和加拿大在CETA“共同解释文件”(Joint Interpretative Instrument)中纳入了一份关于ICS的承诺,即当协定生效后ICS应立即开始运行。此次提交的建议对欧盟及其成员国和加拿大都非常必要。这四条建议包括:(1)上诉法庭的运行机制;(2)成员国在ICS下的行为准则;(3)投资争端调解规则;(4)CETA联合委员会采用的有约束力的解释规则。
(European Commission)
05. 10月14-15日,《欧盟-澳大利亚自由贸易协定》第五轮谈判在堪培拉举行。本轮谈判中,18个工作组对于协定中的几乎所有议题进行了商谈,澄清了相关概念和实践、本协定与其他相关国际协定的关系、以及与所涉及的不同级别政府部门的关系。在投资和服务章节,双方对于投资和跨境服务自由化、资本流动、金融服务、专业服务、自然人移动,以及电子通讯等议题进行了综合的、建设性的商谈。有关《欧盟-澳大利亚自由贸易协定》第五轮谈判的详细内容,参见https://trade.ec.europa.eu/doclib/docs/2019/october/tradoc_158413.pdf。
(European Commission)
06. 10月16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与新加坡共和国政府关于升级<自由贸易协定>的议定书》(《升级议定书》)正式生效。《升级议定书》对原中新自由贸易协定原产地规则、海关程序与贸易便利化、贸易救济、服务贸易、投资、经济合作等6个领域进行了升级,并新增了电子商务、竞争政策和环境等3个领域。双方商定,《升级议定书》涉及的原产地规则调整将于2020年1月1日起实施。
(商务部)
07. 10月17日,中国与毛里求斯签署《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毛里求斯共和国政府自由贸易协定》。中国-毛里求斯自贸协定是中国商签的第17个自贸协定,也是中国与非洲国家的第一个自贸协定。协定涵盖货物贸易、服务贸易、投资、经济合作等内容,实现了“全面、高水平和互惠”的谈判目标。在服务贸易领域,双方承诺开放的分部门均超过100个。其中,毛里求斯将对我国开放通讯、教育、金融、旅游、文化、交通、中医等重要服务领域的130多个分部门。这是毛里求斯迄今为止在服务领域开放水平最高的自贸协定。在投资领域,协定较1996年中国-毛里求斯双边投资保护协定在保护范围、保护水平、争端解决机制等方面有较大升级。协定签署后,双方将各自履行关于协定正式生效的国内程序,以便协定尽早实施。
(商务部)
08. 10月18日,ICSID发布《2019年ICSID年度报告》。该报告对于2018年7月1日至2019年6月30日一整个财政年度中ICSID的运行进行了深入的分析,其主要内容包括:(1)ICSID秘书长和行政委员会主席致辞;(2)对于ICSID成员国数据的更新,包括新的缔约国和签署国;(3)ICSID仲裁员和调解员的最新任命或重新任命情况;(4)ICSID上一年度受案情况报告;(5)《ICSID仲裁规则》修订程序的特点,以及ICSID最新的听证系统;(6)ICSID外展服务和培训活动综述;(7)ICSID收支报表情况。有关《2019年ICSID年度报告》的详细内容,参见https://icsid.worldbank.org/en/Documents/ICSID_AR19_EN.pdf。
(ICSID)
09. 10月24日,欧委会发布公告,欧盟成员国就终止所有欧盟内部双边投资条约达成协议。早在在2019年1月15日的共同宣言中,欧盟成员国已经就欧洲法院对Achmea诉斯洛伐克一案中欧盟内部投资者-国家间争端解决问题作出的裁决表达了意见。由于欧盟内部条约仍被欧洲投资者作为向欧盟成员国提起投资仲裁的依据,因此此类条约的终止成为欧委会及大部分欧盟成员国政治上优先考虑的问题。尽管似乎所有成员国在2019年1月均同意达成一个终止欧盟内部条约的多边协议,欧委会2019年10月24日的公告显示,仍有“极少数”国家拒绝签署该终止协议。欧委会表示,将考虑对拒绝终止其欧盟内部双边投资协定的国家恢复或重启侵权程序。
(IA Reporter)
10. 10月25日,UNCTAD发布《全球投资趋势监测(第32期)》,其主要内容包括:(1)2019年上半年度全球直接投资(FDI)较2018年同期增长24%,但是基础FDI仅增长了4%(去除一次性交易和企业内部资金流,包括2017年美国税务改革引发的资本回流)。(2)2019上半年度FDI增长至6400亿美元,较2018年同期相比十分可观(2018年同期的FDI处于一个非正常的低水平,仅为5170亿美元),但是2018年和2019年的FDI相较过去十年的平均值仍处于较低水平。(3)发达国家2019上半年度FDI达到2690亿美元,几乎是2018年同期的两倍;流入发展中国家的FDI相对保持稳定,约为3420亿美元,基本没有收到资本回流的影响,但较2018年同期略下降2%;流入转型经济体的FDI约为280亿美元,较2018年同期增长约4%。(4)预计2019年全年度DFI将与之前预测保持一致,即较上一年度呈现5%-10%的增长;发达国家FDI的回升之势可能将持续下去,发展中国家增趋向稳定,但东南亚地区集中呈现增长之势;全球经济活动疲软以及持续紧张的贸易冲突成为影响FDI增长的主要风险。有关《全球投资趋势监测(第32期)》的详细内容,参见https://investmentpolicy.unctad.org/news/hub/1626/20191025-global-investment-trend-monitor-no-32。
(UNCTAD)
编译:冯韵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