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作成果

ACHIEVEMENT

国际投资条约与仲裁月报 | 2020年第8期(总第71期)

日期:2020-09-05 点击数: 来源:


1. 8月1日,《欧盟-越南自由贸易协定》正式生效。自此,欧盟与越南间的所有货物贸易将逐渐削减99%的关税。除贸易领域外,《欧盟-越南自由贸易协定》还在劳工权利、环境保护和《巴黎气候协定》等领域纳入了强有力的、具有法律约束力且可执行的条款,以实现可持续发展的目标。有关《欧盟-越南自由贸易协定》的文本内容,参见https://trade.ec.europa.eu/doclib/press/index.cfm?id=1437

(European Commission)


2. 8月3日,《中国-韩国自由贸易协定》(简称《协定》)第三次联委会通过视频会议方式举行。双方共同回顾了《协定》近年来的实施情况,积极评价《协定》对两国间贸易投资的促进作用,认为《协定》对于两国共同应对新冠疫情影响、维护供应链和产业链稳定意义重大。会议期间,双方就《协定》项下货物贸易、经济合作、原产地规则、海关程序与贸易便利化、卫生与植物卫生措施、技术性贸易壁垒、知识产权、贸易救济及中国威海和韩国仁川建设地方经济合作示范区的进展交换了意见。双方一致表示,将进一步加强《协定》项下各领域合作,携手努力做好实施工作,更好地惠及两国企业和人民。双方商定,《协定》第四次联委会将于2021年由韩方主办。

(商务部)


3. 8月7日,《区域全面经济伙伴关系协定》(RCEP)贸易谈判委员会会议通过视频方式举行。各方重申在2020年如期签署协定的共识,并按照2020年6月23日RCEP部长级会议的指示,努力解决遗留问题,取得积极进展。

(商务部)


4. 8月11日,在D-8经济合作组织(孟加拉国、埃及、尼日利亚、印度尼西亚、伊朗、马来西亚、巴基斯坦和土耳其)特别会议期间,UNCTAD发布《D-8经济合作组织国家投资政策制定指导原则》(Guiding Principles for Investment Policymaking for the Countries of the D-8 Organization for Economic Cooperation)。2020年1月,D-8经济合作组织成员国通过了一系列与UNCTAD共同制定的投资政策制定指导原则,这些原则为投资政策制定提供指引,以期:(1)促进经济的包容性增长和可持续发展;(2)提高投资政策制定在国内和国际层面的连贯性;(3)促进开放、透明和有益的全球投资政策环境;(4)使投资促进和便利化政策与可持续发展目标相一致。有关《D-8经济合作组织国家投资政策制定指导原则》的详细内容,参见https://investmentpolicy.unctad.org/uploaded-files/document/D-8%20Guiding%20Principles%20for%20Investment%20Policymaking%202020.pdf

(UNCTAD)


5. 8月11日,伦敦国际仲裁院(LCIA)发布最新修订的《伦敦国际仲裁院仲裁规则(2020)》,该规则将于2020年10月1日正式生效。本次规则修订旨在使仲裁和调解程序更合理和清晰,尤其是对于仲裁员、调解员和当事人而言。修订的主要内容包括:(1)纳入允许仲裁员加快程序的附加规则;(2)精炼和扩大了关于使用线上庭审的相关条款,支持通过新形式进行仲裁;(3)确认了与仲裁中心进行电子通讯、在仲裁程序中使用电子通讯的首要位置,并确认将促进通过电子形式签署裁决;(4)纳入确定仲裁庭秘书作用的明确条款;(5)扩大伦敦国际仲裁院和仲裁庭发布合并仲裁或同时仲裁的命令的权力;(6)明确考虑了数据保护和管制等问题。此外,伦敦国际仲裁院此次规则修订还为重新评估仲裁员、调解员以及仲裁秘书处每小时最高薪资率提供了契机,规则将原来的450磅上限提高为500磅,以满足复杂和具有重大影响的案件中的当事人的需求。有关《伦敦国际仲裁院仲裁规则(2020)》的详细内容,参见https://www.lcia.org/Dispute_Resolution_Services/lcia-arbitration-rules-2020.aspx#Preamble

(LCIA)


6. 8月13日,ICSID发布《ICSID案件统计数据|2020年第一期》。本期报告对1972年ICSID登记注册第一起案件至今的所有ICSID案件情况进行了回顾分析,并研究了2020财政年度的案件趋势。其主要内容包括:(1)2020财政年度,ICSID共根据《ICSID仲裁规则》和《ICSID附加便利规则》管理303个案件,是目前为止管理案件数量第二高的年份。40个新案件于2020财政年度登记注册,其中37个根据《ICSID仲裁规则》,3个根据《ICSID附加便利规则》。(2)对于ICSID根据其他仲裁规则提起的投资仲裁案件进行管理的需求逐年上升,尤其是根据UNCITRAL仲裁规则提起的案件。2020财政年度中,ICSID共向21个由非ICSID仲裁规则提起的案件提供管理服务,在其中大多数案件中ICSID秘书处为仲裁员和当事人提供全部的行政服务和庭审设备,给予其根据《ICSID仲裁规则》提起的案件同等服务。(3)国家通过条约、合同和国内法等多种形式表示其接受ICSID管辖权。在2020财政年度中,57%案件是根据双边投资条约提起的,16%的案件是根据《能源宪章条约》提起的,11%的案件是根据投资者和东道国的投资合同提起的,剩余16%的案件是根据其他类型条约提起的。(4)2020财政年度登记注册的案件中,32%涉及来自南美洲国家,20%案件涉及东欧和中亚国家,13%案件涉及西欧国家,来自中东和北非以及来自撒哈拉非洲的国家各占10%,来自中美洲和加勒比海地区的国家占7%,来自北美洲的国家占5%,来自南亚和东亚以及太平洋地区的国家占3%。(5)新注册的案件中,30%涉及石油、天然气和采矿业。20%涉及电力能源和其他能源业,随后是建筑业(17%)、信息和通讯业(10%)、金融业(7%)、交通运输业(5%)、农林渔业(3%)、服务和贸易(3%)以及其他行业(共5%)。(6)2020财政年度中,共有68个案件在ICSID结案,超过2019财政年度的59个案件数量,这显示出ICSID为缩减案件进程作出的努力所产生的影响。(7)来自44个国家的个人被任命为ICSID仲裁员、调解员或特别委员会成员,这也是国籍最具多样性的一年。(8)被任命的仲裁员、调解员和特别委员会成员中,86%为男性、14位女性,性别均衡性相较于2018和2019财政年度(均为24%)有所下降。有关《ICSID案件统计数据(2020年第一期)》的详细内容,参见https://icsid.worldbank.org/sites/default/files/publications/Caseload%20Statistics/en/The%20ICSID%20Caseload%20Statistics%20%282020-1%20Edition%29%20ENG.pdf

(ICSID)


7. 8月24日,埃塞俄比亚正式批准《纽约公约》,成为《纽约公约》第165个缔约国。公约将于2020年11月22日对埃塞俄比亚正式生效。有关《纽约公约》缔约国的详细情况,参见http://www.newyorkconvention.org/countries

(UNCITRAL)


8. 8月27日,《区域全面经济伙伴关系协定》(RCEP)举行部长级视频会议。此次会议是与2020年东亚合作经贸部长系列会议同期召开的RCEP年内正式部长级会议。会议认为,新冠肺炎全球大流行给世界和亚太区域贸易投资带来前所未有的挑战,在此背景下,各方应继续守望相助、同舟共济,落实好去年11月RCEP第3次领导人会议关于2020年签署协定的共识。会议肯定近期谈判取得的积极进展,承诺将继续努力推动实现年内如期签署协定。

(商务部)


9. 8月29日,《终止欧盟成员国间双边投资协定协议》(Agreement for the Termination of Bilateral Investment Treaties between the Member States of the European Union,简称《终止协议》)正式生效。2020年5月,23个欧盟成员国签署了《终止协议》。随后,丹麦和匈牙利首先批准了该《终止协议》,协议正式对这两个国家生效。《终止协议》生效30日后(即2020年9月29日),《丹麦-匈牙利双边投资协定》及其“日落条款”将终止;此外,丹麦和匈牙利还须通知其正在参加的欧盟间投资仲裁案件的仲裁庭,告知Achmea案判决对仲裁庭管辖权的影响——对于这些尚在进行的仲裁案件,《终止协议》规定了一系列便利程序。由于奥地利、爱尔兰、芬兰和瑞典最初拒绝签署《终止协议》,因此这四个欧盟成员国并未出现在此次欧盟公布的缔约国名单上。此外,卢森堡、荷兰和葡萄牙三个缔约国通过“特别声明”的形式对《终止协议》作出了保留,其中:卢森堡和葡萄牙敦促成员国和欧盟“在不导致不当延迟的前提下加强商讨,以确保实现在欧盟内给予投资完整、强有力和有效的保护的目标”;葡萄牙进一步强调“在原双边投资协定的法律框架下产生的对投资保护的合理期待应当得到有效的法律保护”,并呼吁为了这个目标“对欧盟法下建立的新的或更好的法律工具”进行评估;荷兰则强调,其理解的Achmea案判决仅适用于本国的欧洲大陆领土,并不适用于加勒比海地区的领土,因此荷兰同意终止的欧盟内部双边投资协定也仅适用于该国欧洲大陆领土部分。

(IA Reporter)


10. 8月31日,商务部修订出台《外商投资企业投诉工作办法》(简称《办法》),自2020年10月1日起实施。《办法》共5章,33条,进一步细化外商投资法及其实施条例有关要求,完善外商投资投诉工作有关制度。一是拓宽投诉事项范围。《办法》明确外商投资企业、外国投资者可以就其合法权益受到行政行为侵害,向投诉工作机构申请协调解决,或者向投诉工作机构反映投资环境方面存在问题,建议完善相关政策措施。此外,商协会也可向投诉工作机构反映投资环境方面的问题。二是健全投诉工作机制。在中央层面,建立外商投资企业投诉工作部际联席会议制度,设立全国外资投诉中心;在地方层面,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指定有关部门或者机构负责本地区投诉工作。为做好中央和地方投诉工作,《办法》对投诉工作的档案管理、情况上报、定期督查、权益保护建议书等制度作了详细规定。三是明晰投诉工作规则。为了便利投诉人进行投诉,《办法》对投诉的提出、受理、处理方式、处理时限、处理结果异议等方面的工作规则作了清晰的规定,加大协调处理力度,积极推动投诉事项妥善解决。四是加大权益保护力度。《办法》高度重视投诉处理过程中投诉人的权益保护问题,规定投诉不影响投诉人依法提起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的权利;要求投诉工作机构采取有效措施保护投诉人的商业秘密、保密商务信息和个人隐私;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压制和打击报复投诉人。

(商务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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