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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文版 | 《ICSID公约》程序仲裁规则(修订建议稿)

日期:2019-09-09 点击数: 来源:

第七章 费用


第四十九条 程序费用

程序费用是当事人就仲裁程序产生的所有费用,包括:

(一)当事人的法律费用和开支;

(二)仲裁庭、当事人同意的仲裁庭助理和仲裁庭指定的专家的费用及开支;和

(三)中心的行政费用和直接费用。


第五十条 费用陈述和费用意见

在分配双方当事人之间的程序费用之前,仲裁庭应要求各方当事人提交费用陈述和费用分配的书面意见书。


第五十一条 费用决定

一、在分配程序费用时,仲裁庭应考虑所有相关情况,包括:

(一)该仲裁程序的结果或其任何部分;

(二)当事人在仲裁程序中的行为,包括他们以迅速和符合成本效益的方式行事的程度;

(三)问题的复杂性;和

(四)所请求费用的合理性。

二、仲裁庭可随时就费用作出临时决定。

三、仲裁庭应确保所有费用的决定都是合理的,并构成裁决的一部分。


第五十二条 费用担保

一、经一方当事人请求,仲裁庭可指令任何主张请求或反请求的人提供费用担保。

二、以下程序适用:

(一)该请求应说明需要费用担保的情形;

(二)仲裁庭应根据要求确定请求的书面和口头意见的时限;

(三)如果一方当事人在仲裁庭组成之前请求费用担保,秘书长应确定关于请求的书面意见书的时限,以便仲裁庭在其组成后立即审议该请求;和

(四)仲裁庭应于以下的最后一日后30天内就该项请求作出决定:

1. 仲裁庭的组成;

2. 关于请求的最后书面陈述;或者

3. 关于请求的最后一次口头陈述。

三、在决定是否命令一方提供费用保证时,仲裁庭须考虑所有相关情况,包括:

(一)该方当事人遵守关于费用的不利决定的能力;

(二)该方当事人遵守关于费用的不利决定的意愿;

(三)为费用提供担保可能对该方当事人提出请求或反请求的能力产生的影响;和

(四)当事人的行为。

四、仲裁庭可将第三方资助视为与第三款中的情况有关的证据,但第三方资助存在本身不足以证明费用担保指令是正当的。

五、仲裁庭应在指令中指明提供费用保证的所有有关条款,并确定遵守该指令的时限。

六、如果一方未能遵守提供费用担保的指令,仲裁庭可以暂停仲裁程序。如果仲裁程序被中止超过90天,仲裁庭可在与当事方协商后下令终止仲裁程序。

七、当事人应立即披露关于仲裁庭指令费用担保情形的任何重大变化。

八、仲裁庭可在任何时候主动或应当事人的要求,修改或撤销其有关费用保证的指令。


第八章 中止和终止


第五十三条 程序的中止

一、仲裁庭应通过双方当事人的协议中止仲裁程序。

二、除非《行政和财务条例》或本规则另有规定,否则仲裁庭可应任何一方的请求或主动中止仲裁程序。

三、在根据第二款下令中止程序之前,仲裁庭应给予当事各方发表意见的机会。

四、在中止程序的裁定书中,仲裁庭须指明:

(一)中止期间;

(二)任何有关事项;和

(三)修改后的程序日程,以便在必要时恢复程序。

五、仲裁庭应经双方当事人协议在中止期限届满之前延长中止期限。

六、仲裁庭可在给当事方提供发表意见的机会后,主动或应当事方的请求,在中止期限届满之前延长中止期限。

七、如果仲裁庭尚未组成或仲裁庭有空缺,秘书长应根据第一款中止程序或根据第五款延长中止期限。双方当事人应将中止期限和双方当事人同意的任何事项通知秘书长。


第五十四条 和解和终止

一、如当事各方通知仲裁庭已同意终止仲裁程序,仲裁庭应作出终止仲裁程序的裁定书。

二、如果双方当事人在裁决作出之前就解决争议达成协议,仲裁庭:

(一)如当事人提出请求,应作出终止仲裁程序的裁定书;或者

(二)如果当事人提交其和解协议的完整和签字文本并要求仲裁庭在裁决中载入此项和解,则可以以裁决的形式记录和解。

三、如果仲裁庭尚未组成或仲裁庭有空缺,秘书长应作出第一款和第二款第一项规定的裁定。


第五十五条 一方当事人请求的终止

一、如果一方当事人要求终止仲裁程序,仲裁庭应确定另一方可反对终止的时限。如果在规定的期限内没有书面反对意见,则另一方应被视为默认终止,并且仲裁庭应作出终止仲裁程序的裁定书。如果在规定期限内提出书面反对意见,则仲裁程序应继续进行。

二、如果仲裁庭尚未组成或仲裁庭有空缺,秘书长应确定时限并作出第一款规定的裁定。

第五十六条双方当事人不作为的终止

一、如果双方当事人在仲裁程序中未采取任何法律行为连续超过150天,仲裁庭应通知他们自仲裁程序最后一项措施实施以来所经过的时间。

二、如果当事人未在第一款规定的通知之后三十天内采取措施,则应视为已终止仲裁程序,并且仲裁庭应作出一份载有此项终止的裁定书。

三、如果任何一方当事人在第一款规定的通知后三十天内采取措施,仲裁程序将继续进行。

四、如果仲裁庭尚未组成或仲裁庭有空缺,秘书长应发出通知以及第一款和第二款规定的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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